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3号)》(以下简称《解释》),对于刑事损害赔偿与交通肇事定罪量刑之间的关系作了明确规定。其中关于赔偿数额影响定罪量刑的相关规定,引发了巨大争议。针对具体规定而言:《解释》第2条第1款第3项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这一规定意味着,如果仅仅造成财产损失,则肇事人是否有能力赔偿损失,直接影响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总体来说,质疑其规定的正当性者居多,任何事物从不同的角度看会有不同的结论,本文将浅谈《解释》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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