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是人类社会和生产力水平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它是继原始文明、农业文明、工业文明后出现的一种前瞻文明。它是指在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环境和谐统一、可持续发展的文化成果的总和,是人与自然交流融通的状态。生态文明强调人与自然“共荣共生”,要求我们在改造自然、谋求发展的同时,对于生态环境给予足够重视,以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2010年2月5日,全国首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地方性法规《贵阳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条例》正式颁布,相信这部旨在把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各项重大政策、措施纳入法制轨道,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的开创性立法一定会带动全国建设生态文明立法狂潮,促进生态文明的提早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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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自60年代以来,随着世界范围内污染事件的频发和破坏生态环境问题的日益增多,环境侵权及其法律救济就受到各国学界和司法界的关注。环境侵权作为不同于一般民事侵权的特殊侵权,特别是在国际产业大转移的背景下,特别需要通过法律的手段对跨国性环境侵权的受害人予以充分有效的救济,对加害人予以惩戒。本文通过对跨国性环境侵权的特点、适用同质赔偿救济的局限性以及惩罚性赔偿的功能阐述,揭示了惩罚性赔偿的合理性,并为中国在跨国性环境侵权中引入该原则提出了建议。
一、跨国性环境侵权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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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60年代以来,随着世界范围内污染事件的频发和破坏生态环境问题的日益增多,环境侵权及其法律救济就受到各国学界和司法界的关注。环境侵权作为不同于一般民事侵权的特殊侵权,特别是在国际产业大转移的背景下,特别需要通过法律的手段对跨国性环境侵权的受害人予以充分有效的救济,对加害人予以惩戒。本文通过对跨国性环境侵权的特点、适用同质赔偿救济的局限性以及惩罚性赔偿的功能阐述,揭示了惩罚性赔偿的合理性,并为中国在跨国性环境侵权中引入该原则提出了建议。
一、跨国性环境侵权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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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梳理法条
1.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2.《海洋环境保护法》
3.《海上交通安全法》
4.《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5.《海洋倾废管理条例》
6.《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7.1986年的《民法通则》。
8.1969《民事责任公约》
二、在中国法下应该怎么来适用
"闽燃供2"案为例:1999年3月22日21点15时,"闽燃供2"轮从厦门满载1,032.067吨180号燃料油开航,准备运往东莞沙田。3月24日2点26时,该轮在广州港伶仃水道7-8号灯浮附近水域与台州东海海运有限公司所属的空载油船"东海209"轮发生碰撞,"东海209"轮船艏撞入"闽燃供2"轮2-3#油舱,"闽燃供2"轮2#右货油舱、3#左、右货油舱破裂。"闽燃供2"轮所载的180号燃料油泄入事故水域。"闽燃供2"轮碰撞后沉没。在这个案件发生了以后中国船舶燃料供应福建公司向广州海事法院申请船舶油污责任限制。珠海市环境保护局、广东省海洋与水产厅提出了异议。当时人就我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和1969年《民事责任公约》的适用问题产生了争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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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2.《海洋环境保护法》
3.《海上交通安全法》
4.《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5.《海洋倾废管理条例》
6.《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7.1986年的《民法通则》。
8.1969《民事责任公约》
二、在中国法下应该怎么来适用
"闽燃供2"案为例:1999年3月22日21点15时,"闽燃供2"轮从厦门满载1,032.067吨180号燃料油开航,准备运往东莞沙田。3月24日2点26时,该轮在广州港伶仃水道7-8号灯浮附近水域与台州东海海运有限公司所属的空载油船"东海209"轮发生碰撞,"东海209"轮船艏撞入"闽燃供2"轮2-3#油舱,"闽燃供2"轮2#右货油舱、3#左、右货油舱破裂。"闽燃供2"轮所载的180号燃料油泄入事故水域。"闽燃供2"轮碰撞后沉没。在这个案件发生了以后中国船舶燃料供应福建公司向广州海事法院申请船舶油污责任限制。珠海市环境保护局、广东省海洋与水产厅提出了异议。当时人就我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和1969年《民事责任公约》的适用问题产生了争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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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起诉资格的法律依据
2007年底,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法庭刚成立就审结了一起环境公益诉讼,即由贵阳市人民政府所属的“两湖一库”管理局起诉贵州天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这也是贵州首例环境公益诉讼。2008年,该法庭又受理了贵阳市检察院以民事诉讼原告身份起诉贵阳熊金志等人破坏山林案,这同样也是一起环境公益诉讼。值得注意的是,在这样两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件中,起诉的原告分别是国家的行政管理机关和国家的监督机关,这不能不算是我国在环境公益诉讼上的突破。
事实上,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起诉首先要符合的条件就是: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直接利害关系”就意味着原告必须是被侵害的实体性权利的享有者,且这种权利必须是原告“专属性”或“排他性”的享有。豍在上述的两个案件中,“两湖一库”管理局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对于红枫湖水库只有行政管理权而无所有权,水资源被污染,受到侵害的是国家对于水资源的所有权,管理局在行政上有失职之嫌,但这并非民事诉讼法中所强调的直接利害关系。而在熊金志案中,被告在水源保护区内修建违章建筑,为贵阳市人民饮用水源带来了安全隐患,侵犯的是整个贵阳市人民的合法权益,与检察院之间并无直接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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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底,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法庭刚成立就审结了一起环境公益诉讼,即由贵阳市人民政府所属的“两湖一库”管理局起诉贵州天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这也是贵州首例环境公益诉讼。2008年,该法庭又受理了贵阳市检察院以民事诉讼原告身份起诉贵阳熊金志等人破坏山林案,这同样也是一起环境公益诉讼。值得注意的是,在这样两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件中,起诉的原告分别是国家的行政管理机关和国家的监督机关,这不能不算是我国在环境公益诉讼上的突破。
事实上,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起诉首先要符合的条件就是: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直接利害关系”就意味着原告必须是被侵害的实体性权利的享有者,且这种权利必须是原告“专属性”或“排他性”的享有。豍在上述的两个案件中,“两湖一库”管理局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对于红枫湖水库只有行政管理权而无所有权,水资源被污染,受到侵害的是国家对于水资源的所有权,管理局在行政上有失职之嫌,但这并非民事诉讼法中所强调的直接利害关系。而在熊金志案中,被告在水源保护区内修建违章建筑,为贵阳市人民饮用水源带来了安全隐患,侵犯的是整个贵阳市人民的合法权益,与检察院之间并无直接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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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发出陆源污染近海补偿令,责令连云港某化工污染企业限期整改达标,并补偿恢复近海生态环境和赔偿7名养殖户的经济损失。据了解,这是全国法院系统发出的首个陆源污染海洋补偿令。豍本案不仅诞生了全国法院系统的首个陆源污染海洋补偿令,也是以能动司法推进生态文明的具体例证,对于环境法的法官解释具有重要的个案研究价值。
一、本案中规范与事实的论证过程评介
(一)环境污染侵权行为的认定
环境侵权行为具有加害主体复杂、侵害对象广泛、排污行为合法却造成损害后果、环境损害后果滞后、因果关系证明等因素而难以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的规定,环境污染侵权行为一般具备如下构成要件:违反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污染环境行为、环境污染造成损害事实、污染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化工厂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有关规定,致使近海5海里海域环境造成损害,紫菜养殖大幅度减产,网箱放养的鱼苗部分死亡,因此,化工厂应当依法承担环境污染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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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中规范与事实的论证过程评介
(一)环境污染侵权行为的认定
环境侵权行为具有加害主体复杂、侵害对象广泛、排污行为合法却造成损害后果、环境损害后果滞后、因果关系证明等因素而难以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的规定,环境污染侵权行为一般具备如下构成要件:违反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污染环境行为、环境污染造成损害事实、污染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化工厂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有关规定,致使近海5海里海域环境造成损害,紫菜养殖大幅度减产,网箱放养的鱼苗部分死亡,因此,化工厂应当依法承担环境污染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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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行为一直是政府甚为头疼的问题,尽管各地相继采取措施对其进行严打,但始终无法消除这种现象。非法采矿行为,是指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等行为。笔者主要认为,尽管非法采矿行为一直是“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但其并没有因各种措施的实施而消失,这是因为我国在打击非法采矿行为中存在不足。
一、非法采矿的危害
(一)非法采矿造成的生态破坏
矿山开采会造成生态破坏,因此政府往往要求矿山企业制定方案以补偿或者恢复矿区的生态破坏。但是,非法采矿行为所造成的生态破坏往往是无法进行补偿的。一些非法采矿者为了眼前的经济利益,置水土保持于不顾,生产建设过程中不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有的虽然编了水土保持方案,但并不按批复的方案实施治理。非法采矿者大都选择高强度开发,掠夺式开采,弃土、弃石、弃渣任意倾倒,大赚一笔之后,迅速注销企业,致使监管部门无法查询。致使法律规定的“三同时”等制度难以得到实施,造成严重的生态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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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采矿的危害
(一)非法采矿造成的生态破坏
矿山开采会造成生态破坏,因此政府往往要求矿山企业制定方案以补偿或者恢复矿区的生态破坏。但是,非法采矿行为所造成的生态破坏往往是无法进行补偿的。一些非法采矿者为了眼前的经济利益,置水土保持于不顾,生产建设过程中不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有的虽然编了水土保持方案,但并不按批复的方案实施治理。非法采矿者大都选择高强度开发,掠夺式开采,弃土、弃石、弃渣任意倾倒,大赚一笔之后,迅速注销企业,致使监管部门无法查询。致使法律规定的“三同时”等制度难以得到实施,造成严重的生态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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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墨西哥湾钻井平台发生爆炸导致原油大量泄漏。不仅对当地海洋生态造成毁灭性打击,还使当地的渔业彻底陷入绝望。截止2010年8月英国石油公司(BP)共收到提交的索赔案约14.5万宗,已对其中10.39万宗索赔申请进行了赔偿。事发后BP设立了200亿美元的专项赔偿基金,这些资金在被用于对遭受原油污染损害的沿岸居民进行赔偿的同时也会用于支付环境清理产生的相关费用。漏油事故发生后,在美国政府和民间公益组织的高度关注下,赔偿、清理等善后工作都在有序的进行。这与美国建立的完善的油污损害赔偿机制是分不开的,此次事件的善后赔偿事宜也被有关媒体称为“墨西哥湾的美国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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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量控制制度概述
(一)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内涵
目前,学界对总量控制制度的内涵,虽然在语言表达上有所不同,但是意思比较统一。认为:总量控制制度,是指在特定的时期内,综合经济、技术、社会等条件,采取通过向排污源分配污染物排放量的形式,将一定空间范围内排污源产生的污染物的数量控制在环境容许限度内而实行的污染控制方式及其管理规范的总称。
(二)总量控制制度的分类
1.根据总量控制目标的确定方法不同,将其分为:目标总量控制和容量总量控制。豍所谓目标总量控制,是指国家本着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的原则,依据经济发展的阶段特征和环境质量的实际状况,确定全国乃至各地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一种总量控制方法。目标总量控制一般是以指令性总量控制的方式来实施的,如将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列为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约束性指标。容量总量控制,是根据当地实际的环境容量来确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一种总量控制方法,即主要是根据环境容量来确定总量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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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内涵
目前,学界对总量控制制度的内涵,虽然在语言表达上有所不同,但是意思比较统一。认为:总量控制制度,是指在特定的时期内,综合经济、技术、社会等条件,采取通过向排污源分配污染物排放量的形式,将一定空间范围内排污源产生的污染物的数量控制在环境容许限度内而实行的污染控制方式及其管理规范的总称。
(二)总量控制制度的分类
1.根据总量控制目标的确定方法不同,将其分为:目标总量控制和容量总量控制。豍所谓目标总量控制,是指国家本着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的原则,依据经济发展的阶段特征和环境质量的实际状况,确定全国乃至各地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一种总量控制方法。目标总量控制一般是以指令性总量控制的方式来实施的,如将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列为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约束性指标。容量总量控制,是根据当地实际的环境容量来确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一种总量控制方法,即主要是根据环境容量来确定总量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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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学术界和实践工作中,对控制企业偷排、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研究中,主要侧重于两条途径:一是通过结构调整来减量排放污染物;二是通过行政处罚来控制企业偷排、超标准排放污染物。但是,由于现实诸多因素的影响,通过结构调整的措施来降低企业排放污染物,进而控制企业偷排、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措施已经非常有限,而且大规模结构的调整也会对现实社会的经济、政治等方面产生诸多负面影响。通过行政处罚等被动性措施也不能调动企业的积极性,而且容易产生“权力寻租”现象,造成腐败。因此,政府对企业污染物排放行为的规制必须寻找更有效的途径。我们认为按照经济学的成本收益原理,减少企业偷排和超标准排放污染物,可以从提高企业偷排和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成本和降低企业的环保成本和机会所得两个方面,有效的采取经济、法律、管理等手段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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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家园,而资源环境为我们提供了生存的物质基础和发展的空间,可以说自然环境的好与坏直接关系到了我们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社会主义的科学技术也有了巨大的进步。伴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人类对物欲的追求已经超出了环境自身的承受能力。人类不计后果的对资源环境进行开发利用,已经导致很多地方环境失调,越来越多的环境问题随之而来。
随着世界工业化时代的到来,环境问题已经演变成为一个世界性的问题。一些先进国家为了更好的生存和发展,开始重视保护本国的资源环境,尤其是运用法律措施来对环境进行保护。参照其他国家关于环境的立法,我们发现很多国家将环境犯罪危险犯纳入到了刑法的调整范围,这对于预防环境犯罪实害的发生效果显著。与其他国家的环境立法相比,我国现行的刑法之中对环境犯罪只设置了实害犯,这种只规定实害犯的立法对我国的环境保护是很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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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世界工业化时代的到来,环境问题已经演变成为一个世界性的问题。一些先进国家为了更好的生存和发展,开始重视保护本国的资源环境,尤其是运用法律措施来对环境进行保护。参照其他国家关于环境的立法,我们发现很多国家将环境犯罪危险犯纳入到了刑法的调整范围,这对于预防环境犯罪实害的发生效果显著。与其他国家的环境立法相比,我国现行的刑法之中对环境犯罪只设置了实害犯,这种只规定实害犯的立法对我国的环境保护是很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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