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冲突时的法律适用

  一、基本案例
  2005年,利源公司以注册商标“百家湖-风情国度”进行商品房的宣传和销售,并投人大量宣传资金。其后,利源公司发现被告金兰湾公司在商品房销售中使用“百家湖花园”进行广告宣传。原告认为被告在宣传中同样使用“百家湖”字样会误导消费者,侵犯了其商标权,遂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其损失1130万元。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商品房销售者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地名来标注商品房的地理位置,没有造成公众对商品房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不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遂驳回了利源公司的诉讼请求。其后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但再审推翻了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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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曹魏时期的降敌罪探析中国法制史上“士家”的社会地位

  一、降敌罪的起源以及发展
  所谓“大刑用甲兵”,刑法的诞生离不开氏族社会时期的部落战争。而在各朝代中都有关于降敌罪的记载。而第一个明确规定降敌罪的,是秦国的商鞅。当时秦国奖励耕战,这对于秦国的强盛与统一天下起着重要的作用。为了取得军事上的胜利,商鞅实行以斩敌首计功,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史记·商君列传》明文规定:“匿奸者与降敌同罚”。司马贞在《史记·商君列传·索隐》注曰:“按律,降敌者诛其身,没其家。”由此可见,秦国对降敌罪处罚之严。
  汉承秦制,汉初继续沿用这条军法。出土汉简中有关于此条军法的记载,《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贼律》规定,败逃和投降敌人者要被处腰斩刑,父母、妻子、子女和兄弟姐妹不论老幼,都要被处弃市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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